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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患癌症而休假治疗9个月,此刻用工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种状况员工该怎么样维权?
网友投稿2024-06-26 04:2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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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要必须确认用人单位是不是是在医疗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部关于颁布《公司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告》第三条规定:公司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必须停止工作医疗时,按照自己实质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 实质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 实质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在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赔偿金。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告劳动者自己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月工资后,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可从事原工作,亦不可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因此呢,倘若用人单位确实侵犯员工权益的,员工能够申请劳动仲裁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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